天河区教育局禁止在职教师
有偿补习、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更好地践行教书育人的宗旨,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优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和局直属单位中专门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教师(下同)。
第二条 有偿补习、有偿家教是指以中小学生为队形,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的课外针对个别学生或群体学生的教学,并通过教学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全体教师应该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课堂教学,保障教育质量和教学时间的落实。
第四条 承担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教育教学教研任务的教师禁止从事有偿补习、有偿家教。
第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的教师必须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推脱敷衍,不准借课后辅导之名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的教师必须将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习和有偿家教,不得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和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教师的基本条件之一,并明确写入聘用合同,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七条 教师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被有效投诉一次(经监察部门核实的),给予降职级一级处理,当年由所在单位认定的年度考核不合格,通知取消当年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有偿家教;
(二) 教师之间互相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习,有偿家教的生源;
(三) 教师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进行补习或家教;
(四)教师为退休教师介绍有偿补习、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
(五)教师利用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有偿家教;
(六)其他形式的有偿补习、有偿家教。
第八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师的管理并查处教师的有偿补习、有偿家教活动。监管和处理不力的,取消单位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表彰奖励资格,取消党政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对教师进行有偿补习、有偿家教现象较为严重的单位,对党政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执行本规定或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就地免职处理。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河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2013年8月6日